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开展2018年度示范物业管理项目
评价工作的通知
徐房发〔2018〕9号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物业服务行业监管,推进物业服务水平整体提升,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发布<江苏省省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的公告》(〔2018〕第1号)等相关行业规范,经研究决定,2018年在全市继续开展县(市)区、市、省三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评价工作。现就做好2018年度示范物业管理项目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价方式
评价活动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各县(市)区先行开展,评选出县(市)区示范管理物业项目,参加徐州市年度示范物业管理项目评选;评选出的市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再择优申报江苏省年度示范物业管理项目。
二、目标任务
全市力争创成示范物业管理项目100个。其中省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不低于6个,市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不低于24个,县(市)区级示范物业管理管理项目不低于70个(具体任务分解表附后)。
三、阶段划分
(一)企业申报(3月31日前)
1.申报条件
(1)居住物业管理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物业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2)符合城市规划建设条件,配套设施齐全;
(3)全部交付使用,且业主入住率达到50%以上;
(4)服务内容和标准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5)无因违反《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被查处的;
(6)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查处或被记录不诚信经营、失信行为等情形;
(7)大型居住物业分期开发项目,有市政道路或区内主要道路与后续建造项目相隔,或自成组团、服务设施完善、已全部交付使用、依合同完成物业承接查验的,可以申报参评,但应注明分期。
2.申报程序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于3月31日前,按所管项目类型(居住物业、公共物业),登录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http://fg.xz.gov.cn/“下载专区”下载并填写《江苏省省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服务质量评价申报表》,在自评的基础上,上报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二)县(市)区组织初评(8月31日前)
1.组织迎评活动。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物业企业自评和申报的基础上,组织企业大力开展迎评活动,指导企业对照标准认真做好申报示范物业管理项目的整改工作。通过召开现场会等形式,形成迎评氛围,提升本地物业管理项目的整体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2.组织县(市)区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初评。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认真对照标准组织初评,并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县(市)区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不低于85分),再择优于8月31日前推荐到市局,参加市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评价。
(三)市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评选(10月31日前)
1.组织市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评选。根据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组织专家对所报项目逐个进行考核评选,对达到市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标准(90分以上)、经网上公示无异议的,授予“徐州市(公共或居住)示范物业管理项目”称号,有效期三年。
2.择优推荐申报省示范物业管理项目评价。根据省住建厅有关规定和要求,从市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示范物业管理项目。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发动,深入调查摸底,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要积极组织申报,并协助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迎评工作。
2.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申报示范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对照标准,将书面汇报材料、创建措施落实情况和创建成果展示、创建工作台账与《江苏省省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服务质量评价标准(试行)》(http://fg.xz.gov.cn/“下载专区”下载)逐条对应,条目清晰,便于检查。同时切实抓好现场管理,确保项目过硬、材料真实,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和搞形式主义。
3.强化奖惩考核。凡被评上省、市示范物业管理项目的企业,在前期物业招投标中分别加4分、2分。我局将把示范物业管理项目评价工作列入对各县(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考核。各县(市)区也要制订开展示范物业管理项目评价工作的激励措施,调动企业积极性,推动物业管理工作规范扎实开展。
附件:各地县(市)区级物业管理项目任务分解表
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8年1月26日
附件:
各地县(市)区级物业管理项目任务分解表
序号 |
辖区 |
项目数量 |
1 |
鼓楼区 |
8 |
2 |
云龙区 |
8 |
3 |
泉山区 |
10 |
4 |
开发区 |
4 |
5 |
铜山区 |
5 |
6 |
贾汪区 |
4 |
7 |
新城区 |
4 |
8 |
丰县 |
5 |
9 |
沛县 |
5 |
10 |
邳州市 |
6 |
11 |
新沂市 |
6 |
12 |
睢宁县 |
5 |
合计 |
70 |
备注 |
各县(市)区在制订下达年度创建任务时,至少在市局明确任务上增加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