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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业主被物业踢出“业主群”,法院判决后:主动交纳物业费并重新进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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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H物业公司是济南高新区W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自该小区建成交房以来,一直由其提供物业服务。为方便服务业主,H物业公司在W小区建立“业主群”,平时有停水、停电等重要信息时,经常在“业主群”发布。

李某是W小区的一名业主,因物业服务问题与H物业公司产生争议,自2017年以来,一直未交纳物业费。因李某一直拖欠物业费,且经常在“业主群”挑物业公司“毛病”,H物业公司将其踢出群聊,导致李某接收不到物业公司在“业主群”发布的信息,亦没有收到其他形式的替代通知。

2023年1月,H物业公司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交纳自2017年以来的物业费。李某辩称物业服务不到位,不应全额交纳。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在H物业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并无关于建立“业主群”的约定,但在微信普遍使用的当下,物业服务人为方便履行义务,在所服务的小区建立“业主群”已成为常态。物业服务人通过“业主群”发布与业主有关的通知、公告,以及帮助业主解决提出的问题,“业主群”已成为物业服务人为业主提供服务的公共平台。在李某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况下,H物业公司将其踢出群聊,使其无法接收“业主群”中关于停水、停电等的重要信息,无法参与业主之间的讨论,不便于向物业公司反映问题,该行为导致李某无法享受到H物业公司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给其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在诉讼过程中,承办法官向H物业公司负责人释明该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后果,H物业公司负责人认识到自身过错,对诉讼请求作出适当让步,李某主动交纳物业费,并重新进入“业主群”。作为物业服务人,为业主提供便利是应当履行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收物业费,以上规定的共同特点为物业服务人的催交方式不得给业主的生活带来不便。在本案中,H物业公司将李某踢出群聊的行为,给李某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与上述几种行为的性质相似,应当被禁止。法官提醒在此提醒物业服务人,即使业主未按期足额交纳物业费,亦不应采取将业主踢出“业主群”的方式催收物业费,而应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提醒各位业主,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交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一项法定义务,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应及时交纳物业费。


来源:物业管理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