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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徐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

(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徐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名称为:“Xuzhou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英文简称:“XPMA ”,汉语简称:“徐州物协”。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徐州市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 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培育徐州市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企业互相之间的交流、合作与创新,倡导行业自律和公平竞争,促进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徐州市民政局。本协会自愿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的地址在徐州市新城区汉源大道绿地商务城蓝海office D栋办公楼716室。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本市关于本行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参与有关行业改革、发展政策决策的论证和听证,提出制定行业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组织行业评比、行业检查,规范行业行为,倡导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涉及违法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三)为政府、行业、会员之间沟通信息,提供服务;根据会员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组织研讨,反映会员的呼声和建议;
(四)协调会员之间有关的经济业务活动与行业性活动,对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相关事宜进行协调,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维护行业利益;
(五)根据行业发展和会员需要,推广先进技术,组织行业培训,为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服务方面的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六)收集、整理和交流本行业技术和市场信息、行业动态及经营管理经验,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和资料汇编,及时向会员传递信息;
(七)开展与本行业有关的各类咨询服务;举办会展招商等市场推广活动,帮助会员拓展市场;
(八)开展与同行业社会团体、经济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组织考察,做好来访接待,促进交流与合作;
(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开展优秀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和从业人员的评比,行业调查统计、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等,并组织行业力量开展工作;
(十)加强协会党组织自身建设,开展行业党建工作的探索与实践,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充分发挥协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政治引领作用,为推动本市物业企业的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十一)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行业健康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物业管理的行业调研、行业协调、行业管理、行业评比、学术研讨、咨询服务、培训教育,市场调查、政策建议、保护行业有序竞争和促进行业发展、承办政府委托事项、行业信息交流发布和编辑出版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应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经营管理及与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行业组织。个人会员应热心物业管理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职业经理人、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机构负责人。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发给会员证牌。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本协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刊物、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接受本协会的监督管理;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提供有关资料、信息、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标准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由秘书处备案并公告,会籍即告终止。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会:
(一)企业破产;
(二)企业依法撤销;
(三)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
(四)连续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规、行约和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2/3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动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本协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的权益。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从事损害本协会利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订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监事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五)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2/3的会员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个人会员除外)实行单位理事制,采取自荐、推荐两种方式确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五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需要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代表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本会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决定其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经理事长或者2/3的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至第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者2/3的常务理事提议,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本行业情况,有专业知识,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社会信用良好;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秘书长人选应对本行业建设和发展熟知,且有多年实践经验;
(五)热心协会工作,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八)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九)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会长会议、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7年5月10日本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