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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告


物业管理关于燃气安全巡查劝导的倡议


各会员单位:

       近年来,城市燃气行业发展迅速,管道燃气的普遍使用,为广大市民生活提供了极大方便。但由于燃气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如果管理、使用不当,将会造成灾难性后果,危及广大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吸取“6.21”宁夏银川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加强物业小区管道燃气安全管理,徐州市物业协会倡议物业管理企业加强小区燃气安全巡查劝导工作,尽最大力度确保业主生命和财产安全。

倡议如下:

(一)物业服务人在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物业管理时,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向管道燃气经营者或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物业服务人员应协助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小区燃气安全宣传工作;积极配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等相关工作,配合建立长期无人居住工作台账。

(三)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户内装修工程禁止擅自拆改燃气设施等禁止行为告知业主或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并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予以明确相关禁止行为内容。物业服务人发现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存在擅自拆改燃气设施等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将检查记录存档;已造成事实后果或拒不改正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四)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在从事装饰装修活动时,禁止擅自拆卸、改装、迁移、侵占和覆盖管道燃气设施。若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五)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进行装饰装修作业前,涉及室内燃气表表后管(预埋)安装的,要及时告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接受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指导,要按照相关规范安装。

(六)物业服务人积极配合持有合法证件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进入小区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日常维护、维修、应急抢险等正常业务活动,并为燃气正常业务活动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