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徐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Xuzhou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英文简称:“XPMA”,汉语简称:“徐州物协”。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徐州市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引导、培育徐州市物业行业市场健康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企业互相之间的交流、合作与创新,倡导行业自律和公平竞争,促进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指导会员单位开展行业党建工作,推动党建引领物业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着力把物业企业打造成党组织联系服务群众的重要平台。
第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徐州市民政局。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分支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七条 本协会的地址是徐州市云龙区(新城区)招商花园城淮海金融大厦17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物业管理的行业调研、行业协调、行业管理、行业竞赛、学术研讨、公益咨询服务、培训教育、市场调查、政策建议、保护行业有序竞争、促进行业发展、行业信息交流、发布内部刊物、承办政府委托事项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单位会员应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经营管理及与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行业组织;
(四)个人会员应热心物业管理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职业经理人、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机构负责人。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在管项目统计表;
(三)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本协会的信息及内部刊物、资料;
(六)优先享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相关培训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接受本协会的监督管理;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提供有关资料、信息、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标准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企业破产;
(二)企业依法注销;
(三)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
(四)连续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五)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六)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由秘书处备案并公告,会籍即告终止。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中止;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1/3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1/2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3(等额选举不低于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本行业情况,有专业知识,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社会信用良好;
(三)单位负责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热心协会工作,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需要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代表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本协会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在负责人中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或者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经会长或者1/2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且为单数。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至第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经会长或者1/2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本行业情况,有专业知识,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社会信用良好;
(三)秘书长人选应对本行业建设和发展熟知,且有多年实践经验;
(四)热心协会工作,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企业在管项目须获得过省、市级示范项目或省、市级“红色物业”示范项目;
(九)企业为营利状态且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十)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聘任秘书长不得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或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培训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须在经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5年5月29日协会第二届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