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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业主无理由拒交物业费   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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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巩某系原告物业公司管理的住宅小区的业主。原告诉称,被告欠原告物业费,经多次催告,仍拒不缴纳,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交纳所欠物业费及滞纳金、违约金。被告辩称,因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应酌情减免物业费。

 

法院判决

 

原告具备物业管理的合法资质,且为被告所在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提供服务,被告对2021年之前的服务费均予交纳。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关系的事实。原告依据其资质等级以及昔阳县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昔阳县住宅电梯运行服务指导价格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其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故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度物业费2163元。对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违约金100元,未有法定事由,亦未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约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对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均具有约束力。

业主作为接受物业服务的一方,对于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与整改意见,应采取适当手段维权,而不应以拒交物业费的形式消极对抗。众所周知,居民生活小区除了物业管理公司按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外,还需要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努力,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和约定,环境品质才能不断的保持、改善和提高。由于居民生活小区居住的人员较多,不同的业主从不同角度对物业管理的要求也不一样。物业管理公司往往是对整个小区提供物业管理,而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率直接影响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涉及整个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如物业管理人未尽管理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实、不尽责,业主可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更换物业管理人等方式维权。故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均应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处理矛盾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来源:昔阳法院